贵州大学成考函授《刑法学》学习课程—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

院校: 发布时间:2025-04-21 09:21:15


   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

    在通常情况下,危害行为合乎规徘地引起了危害结果是清晰可辨的。例如,甲用刀捅中乙的心脏导致乙死亡;甲虚构事实欺骗他人,他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。在这些案件中,可以直接肯定刑法中的因果关系,并不会发生认定上的困难。但在有些案件中,虽然危害结果同样十分显见,但这种危害结果是否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,却并非一目了然。

    (一)假定的因果关系

    所谓假定的因果关系,是指虽然某个行为导致结果发生,但即使没有该行为,由于其他情况也会产生同样结果。例如,某刑场正准备对罪犯执行死刑,在执行人扣动扳机的瞬间,被害人的父亲甲推开执行人,自己扣动扳机打死了死刑犯。

    又如,乙和丙都想杀死丁,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形下,在丁准备进行穿越沙漠长途旅行的前夜,乙在丁的水壶底部钻了一个小洞,而丙则将丁壶里的水换成无色无味的毒药。次日展,丁出发了,由于没有发现壶底的小洞,其在沙漠中想喝水的时候发现水壶是空的。由于没有其他; 水源,丁被渴死。在这网个案例中,是有承认甲、乙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身关系,刑法学界还存在争议。本书认为,至少可以情定的是,死刑犯的死亡结果和丁的死亡结果,分别是由甲、乙的行少合乎规律地引起的、因此,应当直接肾定因果关系的存在。这时不需要考虑附加的假定因素.

    (二)重登的因果关系

    重登的因果关系,是指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,单独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,但合井在一起造成了结果的发生。例如,甲乙没有意思联络,分别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致死提50%的毒药,二人行为的重登达到了致死量,丙吃食物后死亡。在这种情况下,由于甲乙的行为分别都对丙的死亡起作用,故肯定甲乙二人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。